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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06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审批管理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我局唯一受理行政许可办件的场所。局行政服务处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首席代表具体负责窗口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窗口受理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窗口受理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申请表、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的查勘。

   (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后,需现场查勘的许可办件应在当天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市市政设施处;需要多部门联合查勘的许可办件,由首席代表负责签发《联合查勘通知书》并送达相关部门。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一户一表”的现场查勘由窗口查勘人员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现场查勘由市市政设施处查勘人员负责,均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多部门联合查勘由首席代表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收费。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统一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重点工程、省级开发园区建设的收费优惠规定。

   第七条 行政许可的审批发放。

   (一)窗口行政许可的审批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

   (二)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并已经现场查勘的行政许可申请办件,由首席代表统一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窗口受理人员按照首席代表签发的面积、种类、时间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发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城市道路占挖许可证》。

   (三)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按照《局行政服务承诺书》的规定,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从受理到发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从受理到发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需要多部门联合审批的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办件,严格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来水“一户一表”的联合办理。

   (一)办理“一户一表”实行“三统一”制度,即:统一在自来水窗口受理,由我局查勘人员与自来水查勘人员统一查勘,并统一出图,实行“一门办理、同步审批、限期办结”。申请人的户表改造申请由自来水窗口受理,登记后,由双方查勘人员根据申请地点进行预审,确定联办件。对安装中的“套表户”、郊区农村用户以及不在挖掘许可范围内的用户,可以不进行联合查勘,精简办件程序。

   (二)申请人户表改造的查勘设计图由自来水窗口打印登记后交我局窗口,由我局窗口明确行政许可的相关费用。施工设计发生变化的,应由双方查勘人员联合进行再确认。

   (三)片区改造、集中改造、单位用户等其他未在自来水窗口申请的按原办理程序办理。

   (四)建立自来水“一户一表”退费备用金制度。对未办理成“一户一表”安装的退款,由窗口受理人员核查后直接退还申请人。

   (五)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请“一户一表”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由首席代表指派工作人员上门受理申请。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后续管理。

   (一)行政许可办件完成后需后期管理的,窗口工作人员每天应当按分工及时发出工作函(恢复单、统计表、照片、票据),以便后续管理及时跟踪到位。窗口应当将有关材料按月整理归档并制作统计数据报表上报。

   (二)在窗口办件一事一评的基础上,首席代表应当每月不低于办件总量的10%进行随机抽查回访,就工作态度、办件质量、收费标准回访申请人,并建立工作台帐,根据回访情况改进我们的服务。

   第十条  违章行为的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先行实施城市道路挖占行为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停工并补办行政许可,在取得合法许可后方可施工。对逾期不补办许可或在未得到许可期间仍继续施工的,向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路政协查函》进行查处。

   ()对不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先行实施城市道路挖占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工并恢复道路原貌,对其所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害进行赔偿,同时向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路政协查函》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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