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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市城市客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部分处罚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0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客管200714

  各科室:

  为了加强我市软环境建设,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镇江市城市客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对出租车司机在经营中,首次轻微违章不予罚款,首次一般违章减轻处罚,屡次违章和重大违章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71120日起执行,镇客管200712号文件废止。

  1:《首次违章不罚制实用违章项目》

  2:《出租汽车违章罚款项目》

  3:《首次违章不罚款处理意见书》

   

                                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1

  首次违章不罚制实用违章项目

  

  违章内容

  适用条款

  第一次违章

  第二违章

  第三次以上违章

  出租汽车未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识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责令整改

  罚款100

  罚款500

  出租汽车未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式样的营运证副本。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责令整改

  罚款100

  罚款500

  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时间不准、计价损坏、计价器无铅封)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责令整改

  罚款100

  罚款500

  未携带营运资格证件(营运证正、副本、服务证件)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

  责令整改

  罚款100

  罚款500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装置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顶灯损坏、有顶灯不挂、晚间顶灯不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

  责令整改

  罚款100

  罚款500

  经营者未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服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责令整改

  罚款100

  罚款500

  

  

  2

  出租汽车违章罚款项目

  

     违章内容

  适用条款

  第一次违章

  第二违章

  第三次以上违章

  无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营运证未年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审验不合格或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罚款1000

  二次以上罚款3000

  无服务资格证件的或者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罚款100

  罚款500

  罚款1000

  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罚款200

  罚款500

  罚款1000

  拒载乘客或中断服务。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罚款300

  罚款500

  罚款1000

  带客故意绕道。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罚款100

  罚款500

  罚款1000

  不执行收费标准,不出具车费发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罚款200

  罚款500

  罚款1000

  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罚款500

  罚款1500

  罚款3000

  

  备注:以上违章在本市重点地段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按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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