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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保障互助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4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安全保障互助金管理的通知

镇客管〔20076

   

   

各出租汽车公司(中心)

  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规范企业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及其出租汽车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全保障互助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苏出租专治办〔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052号《镇江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镇价工〔2006230号,镇财综〔200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安全保障互助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出租汽车企业可向车主收取安全保障互助金,每辆车不超过6000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双方应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合同到期,企业应全额退还。

  2安全保障互助金及其利息收入,都必须专户储存、合理使用。

  3安全保障互助金是用于处理交通事故应急费用的专项费用,只能用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急和临时垫付费用的支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挪用、更不得用于其它的投资和商业运作。其利息收入可以用于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奖励。

  4、因交通事故临时支付的安全保障互助金,公司或车主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将所借用的费用足额补入安全保障互助金专户。

  5、出租汽车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急需动用安全保障互助金”3万元以上时,出租汽车企业应先口头向客管处报告,事后应形成书面报告。

  6、出租汽车企业每月应向客管处上报安全保障互助金收支情况报表,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示。

  7、客管处将依据镇政办发20005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安全保障互助金的监管,除平时的监管外,还要将安全保障互助金纳入出租汽车企业年度经营资格审验。

  8、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专户储存管理。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

  

   

  

  抄送:市市政公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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