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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市级机关党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加(减)分因素
发布时间:2009-04-17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一、获文明机关称号加3分。

  二、党员示范岗受机关工委命名加0.5分;受市委命名加1分。

  三、在创建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被评为廉政文化建设市先进单位的加2分,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点的,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

  四、发生党员违法犯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止,党组织考核不得参加评先。

  五、对机关党建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机关工委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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